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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违规处罚办法上传时间:2007-06-26 12:59:00 返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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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十二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转弯的; (四)不按规定停车的。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九个月驾驶证: (一)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当和设置警告档志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驾驶证: (一)载办不符合规定的; (二)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载运危险物品或者载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四)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二十公里以上行驶的; (五)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行驶的; (六)不按规定保持行车间距的; (七)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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