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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年限上传时间:2007-06-26 12:37:00 返回 |
1.累计行驶里程:
1)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4)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使用年限 1) 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8年; 3) 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 4)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5) 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车辆性能 1)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2)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3)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 4)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5) 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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