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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裁员有3条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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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2-10-18 12:28:00 

华夏证券研究所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召开之后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对国有企业裁员有新规定。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企业大规模集中裁员,减轻失业压力,《通知》作出3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企业,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有关机构审核批准。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二是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裁减人员,其减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凡不能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三是国有大型企业一次性减员超过一定数量和比例的,要事前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据悉,20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相继制定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工作的有关文件,对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以及职工安置等问题进一步制定有关政策,为建立企业退出机制和妥善安置企业职工提供了政策支持和保证。这次最新的3条规定,是对国企减员增效和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下岗分流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原则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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