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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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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1-09-06 09:41:00 

题注:(一九八九年一月三日)
全文
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管理年限,我署曾以(85)署税字第1102号通知作了具体
规定,对促进海关加强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从实践来看
,(85)署税字第1102号文中时有些货物规定的管理年限过短,应作适当调整。
为此,经研究决定,对减免税进口货物管理年限作如下调整:
  1.船舶、飞机         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       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       五年
上述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届时(85)署税字第1102号文即予废
止。在此以前已进口的减免税货物,其管理年限也按本规定执行。
受海关管理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管理年限以内不得檀自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如
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或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时,应按其使用年限
折旧作为完税价格补税,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使用月份
补税的完税价格=原到岸价格×(1-─────────)
                    管理年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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