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运输网新闻 租赁咨询电话
首页 动态新闻 机械常识 行业法规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时规定

查看其他法规


上传时间:2001-09-05 13:56: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共中央中发[1980]14号文件批转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外合资企业几个的请示报告>>的精神,对中外合资企业建设用地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断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都应计收场地使用费. 场地使用费的计算,应该包括征用土地的偿补引费用,原有建筑物的拆迁费用,人员安置费用以及 为中外合营企业直接配套的厂外道路.管线等公共设施应分摊的投资等因素.   

(二)中外合营企业场地使用费总的水平,每年每平方米最低不少于5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其 中大中城市的市区和近郊区最低不少于10元.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逐步调增.   

(三)场地使用费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条件分等合理确定.原则上沿海地区高于内地,大中城市 高于中小城镇,城市中心,繁华地段高于其他地段和郊区,在原有工业区设厂应高于新开辟的工业 区,利用原有企业进行改造应高于新建工厂等. 场地使用费具体标准,先由各省.市.自治区根据 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制定,报国家建委.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审查.北京,上海, 天津,广东,浙江,江苏,山东,辽宁,四川10个省.市,请在本标准规定后2个月内报送。经过一段时 期的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制订全国的场地使用费标准   

(四)场地使用费,可以作为中国合营者的投资股本,也可以由中外合营企业按年向当地政府 交纳.由合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外合营企业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凡 合同规定经营期限的,按合 同规定的合营期限一次预收计算;凡合同未规定经营期限的,15年一 次预收计算. 分年向当地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按规定的标 准交纳,按营业收入的比例提取. 场地使用费从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始计收.   

(五)场地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工 设施投资的专项资金,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报保存,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应每年从 中外合营企业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的额度保证划交场地使用费收入由所在地方的城建部门会同建 委.计委统筹安排使用,需要建设的厂外公工设施应按中外合应企业建设速度的要求,列入省.市. 自治区的年度计划,按期建成. 年度之间,场地使用费收入不足以支复付上述费用和投资时,可向 建设银行申请解决. 征用土地拆迁.安置,以及建设厂外公工设施所需的物资,由省.市自治区年 度分配计划,保证供应.对少数部管项目所需的统配.部门物资,省.市.自治区解决确有困难时,主 管部应予支持,协助解决.

www.crane88.com ©2003-2024版权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