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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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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1-09-05 13:14:00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四)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 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 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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