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天津市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环境保护问题整改落实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7〕23号)要求,经天津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措施
2018年2月1日起,禁止本市和外埠未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装置(以下简称DPF)的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外环线(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加装DPF的本市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进入外环线(含)以内区域道路通行的,应当遵守我市对中型、重型载货汽车的有关限行规定,并办理相应通行证。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二、加装补贴政策
本市注册登记的国Ⅲ排放标准,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选择本通告所列DPF产品供应商及其指定加装点加装DPF的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可享受补贴。加装补贴范围内的车辆加装DPF,按照每车安装DPF产品实际价格的50%给予补贴,最高享受1.5万元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向中标的DPF供应商支付。
三、加装DPF流程
(一)车辆登记。
需加装DPF的车辆所有人或企业(以下简称车辆所有人)可在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天津市申请加装DPF国III中型重型柴油货车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持如下材料到车籍所在地指定受理窗口(见附件5)进行审核确认:
1
《登记表》(企业加盖公章,个人车主签字或盖章);
2
车辆国Ⅲ排放标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件,网络查询地址:http://www.vecc-mep.org.cn/ovehicle/queryOvehicle.jsp(企业加盖公章,个人车主签字或盖章);
3
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个人所有车辆,须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所有车辆,须提交企业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个人或企业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一同提交个人或企业出具的委托书和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在《登记表》上加盖“天津市国III中型重型柴油货车加装颗粒物捕集器(DPF)专用章”,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不予受理。
(二)选择DPF供应商及加装DPF。
车辆所有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可在本通告所列DPF产品供应商中自行选择DPF产品,持审核通过的《登记表》到该供应商指定的DPF加装点,与供应商签订安装合同及《颗粒物捕集器供应商质量承诺书》,交付补贴额度以外费用。供应商和加装企业须按照安装合同和技术要求,完成DPF产品的安装、调试和监控平台联网工作,并出具《天津市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DPF安装情况及验收报告单》。
(三)加装后环保验收
车辆所有人凭《安装验收单》到本通告所列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见附件7)进行排放检测,检测结果应满足我市加装DPF后的排放控制要求(烟度检测结果不大于0.3m-1)。对满足我市加装DPF后排放控制要求的车辆,由供应商持《安装验收单》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天津市申请加装DPF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信息登记表》和《颗粒物捕集器(DPF)供应商质量承诺书》复印件,向车籍所在地环保部门申请环保验收。符合验收要求的,区环保部门出具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负责对产品召回调试。
特此通告。
附件:1.车主加装DPF流程图
2.天津市申请加装DPF国III中型重型柴油货车信息登记表
3.颗粒物捕集器(DPF)供应商承诺书
4.天津市国Ⅲ中型重型柴油货车DPF安装情况及验收报告单
5.车辆登记指定受理窗口一览表
6.供应商名单一览表
7.天津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明细表(DPF检测)
市交通运输委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