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1号,一座很有敦实感的大楼,在3月23日晚完成了一个历史性的动作:撤下了“交通部”的牌匾,悄然挂上了“交通运输部”白底黑字的大牌子。
低调挂牌源于“三定方案”还没有出台和许多立法、执法模糊点需要澄清。一些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这样解释挂牌缘何如此低调。
交通运输部是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原国家邮政局以及原建设部的城市客运职能上组建的。
“管理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行政权高度集中,必然存在与遗留下来的法律制度不协调的问题。”一直在担任着原交通部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的张柱庭教授说,大交通制给大交通法治带来了新鲜活水,人们期待,多年来存在于几种运输方式中制度不统一、职能交叉等矛盾可以由此化解。
“人类的4个基本需求,衣食住都能统一法律规范,惟有‘行’形成了道路、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铁路、水路、航空五类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上也有差异。”张柱庭说,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部门分治、部门立法,而乘客、货主只能学了地上的再学天上的规则。
张柱庭例举旅客在运输中出现伤亡事故的赔偿问题,来说明“大交通”在法律上存在的模糊之处。在目前的铁路、水路、航空方面的法律中,都规定了“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而道路运输法规上规定“参照水路运输的规定”进行赔偿;城市出租车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规章上甚至没有赔偿的规定。在赔偿额度上,已有的规定也从4万元到36万元不等,这给多式联运的开展带来障碍。法律界早就呼吁应当建立不同运输方式下统一的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因为既然都是人的伤亡,就应以“人命”的价值为基点进行赔偿,而与交通运输方式没有多大关系。
在客票方面,海商法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出票合同就成立;民用航空法则规定,客票仅是航空旅客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合同条件的初步证据,不是合同;道路运输和城市出租车运输、城市公共交通的客票算不算合同,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认定。
多头多层执法致力量分散
邮政车运输的大量同一物品是邮件还是货物?2004年发生在广东省惠东县的“砸邮政车”事件,让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邱星美记忆犹新。
惠东县吉隆镇外销鞋都靠当地一个邮政物流中心运输,根据邮政法的规定,邮政车可以免规费,不受交通法的限制。因其成本低,运价便宜,这个物流中心生意非常火爆。但同时也产生两个问题:因物流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邮政车遭到同行的打砸;交通执法部门也质疑,鞋是货物不是邮件。
曾参与处理此事的交通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对运这批货物的邮政车进行了处罚,要查扣货物。结果当地邮政部门却说,根据邮政法实施细则,“邮车受法律保护,不许查!”
一位交通问题专家说,同样的事件近期也出现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路政执法人员查到了运送违禁品的假邮政车。虽然邮政部门有自己的行政执法队伍,但邮政执法很难查到运输中的邮车。
目前,除邮政外,水上交通、道路运输、城市出租、城市公交、路政、征收稽查、民用航空也有各自的行政执法队伍,多头多层执法力量分散,背离了行政执法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在路政执法方法上,目前与民航也存在冲突。比如,民航大巴是城市公交还是民航服务的延伸?如果是城市公交,以北京为例,从市区到机场16元的票价太贵;如果是民航服务的延伸,就应该免费。
“两种运输方式之间的模糊地带,让一些企业在法律盲点中大挣消费者的钱。”张柱庭说,实行大部制后,一些交通运输行为的认定可以统一,交通执法资源也应整合,避免冲突。
用立法手段避免“法律花瓶”
北京西站在“朝发夕至”的高峰期总是拥堵,其弊端就是在设计时没有遵循“交通无缝隙换乘”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等都规定,公路、机场、港口建设要和其他运输方式相协调,和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但这些写在纸上的法律规范,执行中却遇到了行政体制的障碍。”张柱庭感慨。
据介绍,许多人把运输法律中规定的“规划”部分或笼统地规定“协调”等称为“法律花瓶”。比如,以前城市公交和道路运输被人为分离后,城市公交为保住自己的领地,要求规划中把长途客运规划在郊区,迫使乘客在换乘火车或飞机时,必须乘坐公交,从而违反了交通运输方式换乘无缝隙的基本规划原则,而这一原则是国际上通行的最先进、最人文的换乘规则。
“交通信息的发布、整合、利用没有规制,已经成为交通法的盲区。”张柱庭说,各类交通出行信息、应急信息,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信息业也在激烈争夺交通信息。目前铁路、水路、航空、道路、城市出租车、城市公共交通等信息处于信息孤岛这一状态,将带给大交通制一个多维的、慎重的立法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