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施工机械租赁行业管理(暂行)办法》自9月1日起实行。届时,凡未取得天津市工程机械租赁行业确认书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租赁业。这是昨日从本市召开的建筑机械租赁行业确认工作宣传贯标会上获悉的。
据介绍,目前,我国建筑机械租赁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局面比较混乱,建筑机械租赁企业规模小而多,个体或几个人凑钱买台机械就经营出租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租赁企业为了争夺市场,不惜恶性竞争,其结果只有减少设备维修保养、人员培训等成本费用,这给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也给建筑企业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为此,本市率先制定出台了该《办法》,在规范建筑机械租赁市场的同时,也给建筑施工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上了一份保险。
该《办法》规定,凡本市从事建筑施工机械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除具备营业执照、检测维修、经营场地及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外,从事建筑施工机械租赁的企业,供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不得少于10台,且总功率不得小于500千瓦,并具有8人以上的租赁及其租后服务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维修服务人员;施工机械租赁企业须拥有100吨以上可供租赁的模板、脚手架;不少于4人的专业经营管理人员。
建筑施工机械租赁企业和使用单位凡出现出租或使用不合格以及已经报废的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的施工机械,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无证上岗、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未履行合同、扰乱租赁市场等情况,由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收回行业确认书,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市建委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该《办法》同时强调,对于规违从业造成危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租赁企业,将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