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报
本报讯【记者 刘景鹏】6月13日,记者从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了解到,北京市《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出台(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7月1日以后,凡是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撤离现场,自行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后,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妨碍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拖移其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此外,《办法》还对当事人如何自行撤离现场、如何自行确定事故责任、如何填写《协议书》、如何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发生事故后逃逸的如何处罚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同时规定,对于车辆无号牌、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人饮酒的3种情况,当事人应等候交警到现场处理。
据介绍,《办法》中规定的8大类43项交通违法行为则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尊重、保护所有交通参与者的“路权”不但在本《办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同时也是交通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
北京交管局和北京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本《办法》实施将有三个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快事故现场的清理速度,最大限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交通拥堵,提高道路交通的运行效率,使交通参与者共享有序、安全、通畅的交通环境;二是《办法》的实施,将进一步简化保险理赔手续,缩短保险理赔时间,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充分享受“快速理赔”带来的便捷,更加方便地获得损害赔偿;三是《办法》的实施,有利于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守法意识、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公德意识和现代交通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