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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4月1日起 逾期未缴罚款不再扣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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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7-03-27 21:39:00  

京华时报

公安部91号令4月1日起施行 违反交法扣分标准调整 逾期未缴罚款不再扣12分

4月1日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司机将不再一次性被扣除12分。昨天(3月26日),记者从交管部门获悉,即将实施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91号令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的扣分标准作出较大调整。

据介绍,在2004年公布实施的公安部71号令中,共有7项交通违法行为要被一次记12分;而91号令中,只有4项违法行为会被一次记12分,原先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使用他人驾照驾驶机动车的”和“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者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等被删去。交管部门表示,对司机影响最大的是被删除的第三项规定。

此前司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后,要在15天内前往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否则就要缴纳滞纳金,而一旦超过3个月,司机牡丹交通卡内的记分就会自动生成12分。此外,司机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也会被一次记12分。而新规定实施后,司机卡内的违法记分只会随着自己的违法行为而相应增加,不再出现因为未缴罚款而自动生成的记分。

但是,交管部门也指出,司机逾期不交罚款,需要每天承担应交罚款金额的3%的滞纳金。以“电子眼”拍下的违法行为为例,滞纳金从司机到执法站开出罚单15日后开始产生,如果仅以200元罚款额度计算,拖欠一天是6元钱,一年下来就是约2000元。

记者了解到,91号令对一次记3分、2分和1分的交通违法行为也进行了个别调整。修改后的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除一次记12分的由7项减为4项外,记6分的由7项增为12项,增加了“驾驶运送危险物品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5种情形;记3分的由16项减为14项;记2分的由13项减为12项;记1分的由8项减为5项。

附件

  取消或调整一次性处罚12分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取消)

★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取消)

★超过三个月不缴纳罚款或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取消)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改为扣6分)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在高速公路上驾车低于规定最低车速的;

(四)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

(五)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八)不按规定超车的;

(九)不按规定让行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

(十三)逆向行驶的;

(十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二)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五)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六)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七)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

(八)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九)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十)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的;

(十一)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十二)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的,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四)其他违反机动车载物规定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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