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继续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依法做好养路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养路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款专用。加快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养路费使用效益。养路费征收管理要坚持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交通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增强车主的自觉缴费意识。
《通知》要求完善征收管理政策,建立规范有序的征收秩序。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核定办法、程序及权限制定和调整养路费征收标准,严禁随意降低或提高标准。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征收对象和减免政策,未按规定缴纳养路费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继续实施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对经交通部门核准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推荐车型以及国家鼓励使用的运输车辆和三轮汽车,可适当减免养路费。
《通知》进一步明确养路费实行属地征收,统一缴费时间,并要求加强票据管理。对逃缴养路费的,交通部门要会同财政、公安等部门进行查处。逐步完善养路费征收计量方式,推进养路费征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通知》强调要加大征收管理力度,确保及时、足额征收。交通、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联合开展外挂车辆专项整治活动,做好相关服务工作,为外挂车辆转回提供便利条件。严厉打击各种拖欠、逃缴养路费行为。强化源头征稽,通过多种方式提醒或督促车主缴费。
《通知》要求改进养路费征收方式,提高服务水平。积极采用先进的征稽手段,加快推广省(区、市)内联网征费和银行代征业务,方便车主就近、快速缴费;尽快开展养路费征收稽查全国联网系统的开发与应用,并尽量采用电子稽查等不停车稽查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缴费服务网点,积极采取上门征收、邮寄养路费票证、电子支付等便民利民措施,不断提高征收工作的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