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报
甲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乙;乙为完成工程向丙租用机械设备,但未给付租金;丙为追偿租金将甲、乙告上法庭,法院判令甲偿付全部欠款。
如此个案,看似普通,但当这样的个案成为系列案时,就不能不引起各方关注与重视。
一张欠条 引发六起案件
2006年10月19日,江苏省江都市法院于同日审理了两起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分别为穆胜利、严士华,被告为路桥集团公路一局。纠纷皆因名为苏元庆者所具欠条而起。案件审理采取简易程序,当庭虽未宣判,但已有认定结果,依据为之前审结的一起案件的判决(即72号判决)。那么,用来做依据的72号判决认定的是怎样一起案件呢?
2002年4月28日,路桥集团公路一局与苏元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苏承包路基土方、路面、便道等工程。苏元庆承建工程期间,租用卢长超的挖掘机用于施工,但未给付租金。2003年12月28日,苏元庆出具欠条,注明“今欠挖掘机工程款145934元整”。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卢长超据此欠条,将公路一局及苏元庆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江都市法院于2005年9月、11月公开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欠条涉及的租金责任由谁承担成为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苏元庆订立租赁合同是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担,苏元庆负连带责任。公路一局则认为苏元庆只是包工头,不是该局职工,也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其行为未得到授权,所欠租金应由其个人承担。法院最终认定苏元庆租用挖掘机为职务行为,公路一局对苏元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
据了解,因苏元庆一张欠条引发的诉讼,在卢长超案之前已有两起,皆以调解终结。除去前文所述、正在审理中的两起案件外,还有一起已立案,近期也将开庭。如此算来已是六起,还会有多少张欠条、多少起案件,尚不可预知。
一纸判决 引来六点质疑
欠条由谁承担固然是争议焦点,欠条的真伪似乎更应是首要问题。穆胜利、严士华案中,被告方着重于欠条真伪的认定。针对被告方提出的欠条笔迹鉴定申请,法院要求公路一局在限定期限内提交苏元庆于2004年1月21日前后亲笔所写的与欠条相同或相似的原始材料。公路一局表示对此“难题”无能为力。
从10月19日庭审情况分析,72号判决已成为审理此系列案的依据。对此,主审法官也不讳言。公路一局方面则认为,卢长超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且事实认定不清,以此案做依据审理其他案件,令人质疑。
首先,卢长超案件未依法向被告苏元庆送达起诉书、诉讼通知、开庭传票、判决书等诉讼文书、法律文书。起诉书所载苏元庆住址及法院向苏元庆送达抗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地址均错误,并非苏元庆住址;全部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均为案外人签收,且没有转交苏元庆。
其次,苏元庆与公路一局仅是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判决分包工程当事人的债务由发包方承担,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苏元庆自己写过一份《情况说明》。在该《情况说明》中承认卢长超挖掘机租金是其个人所欠,由其个人偿还,与工程局无关。然而,法院对苏元庆的欠条予以采信,对《情况说明》却不予以认可,判决公路一局承担苏元庆个人债务。
细想来,公路一局的担忧能够让人理解,因为他们不知将来还有多少类似苏元庆欠条案出现。他们认为,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且事实认定不清的案件为依据继续受理、审理类似案件,简单判决由惟一被告公路一局承担责任,让单位为签有分包工程合同的个人债务埋单,实在让人忧心。
更让他们不能理解的是,做为案件基础的欠条的真伪认定竟不被支持;做为案件关键人物的苏元庆竟不被追加到案件中来。
另据了解,对公路一局提出的再审申请,江都市法院立案受理后,在没有开庭的情况下,直接以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的形式驳回了申请。并在通知书中提到“苏元庆本人对诉讼文书是否依法送达未提出异议”。试想,自己欠债、他人还钱,这等好事谁还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