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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征收管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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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1-09-05 13:34:00 

企业破产程序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问题是摆在税务机关面前的新课题。解决好 这些问题,对加强破产企业的税收征收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止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税务机关应否向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申请 破产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 产,公平偿清全体债权人,或者在法院监督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整顿复苏 企业,清偿债务,避免倒闭清算的法律制度。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包括税收债务-- 拖欠税款。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的规定,当企业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和企业本身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因此,在法律上税务机 关作为代表国家的企业税收债权人,在企业达到破产界限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但在 实际工作中,由税务机关提出破产申请,对清缴欠税不利。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 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以经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采取强行执行措施。但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 对破产案件受理裁定做出后,除债权人方面的个别追债行为受到限制外,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 行的清偿也受到限制。也就是说企业破产的申请一旦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税务机关就丧失了依 法强制执行程序单独或优先于其它债权人从破产企业获得清偿税收债权的权利,只能按照法定的 破产清偿顺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第二,《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 后,按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破产债权的顺序清偿,前一 顺序的债权得到全额偿还之前,后一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税收债权是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由 于破产企业大都长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破产财产往往不足以清偿第一顺序债权或清偿完第一 顺序债权后所剩无几,不足以清偿全部税收债权。   

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是否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   

近年来有些观点认为税权与债权在属性,各自的权力主体和义务主体的地位、所有权归属、 清偿顺序方面有着根本的不同,所以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税务机关在企 业破产程序中的确具有不同于一般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这种独特的法律地位的形成并不是因为 税与债具有本质的区别,而是因 为法律在破产程序中赋予了税务机关双重身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成立清算组以前,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 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 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因此,税务机关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一方面作为清算组成 员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依法在清算的范围内进行必 要的民事活动;另一方面作为代表国家的企业税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作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定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正是由于 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具有双重身份和特殊的法律地位,才必须认真履行法定权利和义务,最大 限度地保障税收债权。作为清算组成员,税务机关应监督间接影响税收债权清偿的资产评估工 作,如果发现资产转移行为,低价 估评财物行为、部分资产不列入破产企业总资产等行为,应及时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力求破产 企业资产的真实性,防止资产评估行为的不规范造成税款的流失。同时还应当检查企业在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期间有无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 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违法行为。作为代表国家的税收 债权人,税务机关应及时申报税收债权,监督破产债权是否得到公平的清偿,促成和解协议,整 顿复苏企业。由于进入破产程序后对税务机关的清欠不利,因此,税务机关应将清欠工作重点放 在企业破产清算之前,及时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债权。   

破产程序中新生的税收债权能否优先获偿   

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清点核实后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 行评估,评估结果经企业财产所有人确认后,以评估价值作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依法 转让,所得价款用于破产分配。企业清算组在转让作为企业破产财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 地使用权等获得变价收入时,发生了应税行为,产生了纳税义务,按税法规定应当进行申报纳税,而这部分新生税收债权是为了 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变卖破产财产产生的支出,属于破产费用,应当优先从破产财产变价款 中拨付,而不是并入欠税在第二清偿顺序中清偿。   

破产企业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否继续使用发票   

企业宣告破产后,其帐册、财产、文书资料、印章以及一切权利、义务均由破产清算组接管 和行使,由清算组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在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前,企业的法人资格 尚未注销,纳税主体也未发生变化,产生变化的仅仅是企业行使权利的代表。企业破产宣告前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并不因宣告破产而丧失,破产清算组仍有权代表企业领购、使用发票,但是税务机关应 当加强对破产企业发票的管理,控制发票的发放数量,及时收缴未使用完的各种发票。   

未获清偿的税收债权如何核销   

《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 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从民法的角度来讲,经过企业破产还债程序未获清 偿之债因企业破产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 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从税法的角度来讲,纳税人欠税的缴纳义务因为有《破产法》的规定 而得以免除。因此,税务机关在税收会计核算上,应先将破产企业经法定核算后未收回的欠税, 从待征税收科目转入待清理呆帐税金科目,待接到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后,将未收回的 欠税转入损失税金核销科目予以 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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