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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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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1-08-24 12:56:00 

第三章 特殊规定

   第一节 电梯

   第三十七条 电梯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电梯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 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 应当标明驱动主机、控制柜、安全装置等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门锁、安全钳、限 速器、缓冲器等重要的安全部件,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电梯制造企业承担自己制造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业务时, 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申请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与制造资格同时提出申请的,执行 资格审查的机构应当同时安排该企业制造、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资格审查。

   第三十九条 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二节 起重机械

   第四十条 起重机械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 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 外,还应当标明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起重机械的超载保护等安全装置,必须具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四十一条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将设计或者改 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以进行制造或者改造。

   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 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四十二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

   第三节 厂内机动车辆 第四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辆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厂内机动车辆的出 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备品配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上除 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车辆主要部件(如发动机、底盘等)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四条 新增厂内机动车辆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到所在地区地、市 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所在地的 监督检验机构,了解申请注册登记车辆的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验收检 验。免于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合格的,由该监督检验机构发给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凭有效的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办 理该车辆的注册登记,并核发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厂内机动车辆安装牌照并粘贴安全 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使用。

   第四十五条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生产作业区或者施工现场的 实际情况,按照《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国家标准的要求,在生产作业区或 者施工现场设置交通安全标志和进行交通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用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安全 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不得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收回牌照。

   第四节 客运索道

   第四十七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的客运索道实行设计审核制度。设计审核工作由省 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 方可以投入制造和施工。

   第四十八条 客运索道的驱动机、抱索器、运载车辆、钢丝绳、减速机等主要部 件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 合格证上除标有主要参数外,还应当标明部件的型号和编号。

   第四十九条 客运索道安装工程竣工后,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 必须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运营申请。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 构对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审查合格,并经国家客运索道 监督检验机构对客运索道进行验收检验合格,发给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以投入 正式运营。

   第五十条 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自国家客运索道监 督检验机构签发验收检验报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营的,其索道站 (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在期满前三个月向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提出运营复审申请。经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其安全管理状况合 格,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全面检验合格,取得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 以继续运营。

   第五十一条 在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内,客运索道每年要进行一次 年度检验。年度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营。年度检验由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的运营 承包单位提出申请,由当地具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的监督检验机构承担,当地没有具 备客运索道检验资格监督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由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承担。

   第五十二条 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保证 客运索道的安全运营负责。站长(经理)要熟悉所管理的客运索道的安全技术知识, 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方能够上岗。

   第五十三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建立救护组织,并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本索道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与急救物品。 必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当索道营运过程中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 事故时,能进行紧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乘客。

   第五十四条 索道站(公司)或者索道运营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客运架空索道安 全规范》的规定,对索道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索道日常营运、检查、维护、救护演 习、发生意外事件和事故等情况,应当记入运行日记,由索道站(公司)值班站长 (经理)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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