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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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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1-08-24 12:56:00 

第五节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第五十五条 对新建或者改建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实行设计审核制度, 设计审核工作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审查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 检验机构承担,审核通过后,方可以投入正式制造和安装。

   第五十六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出厂时,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游艺机或者游 乐设施的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和有关图纸等随机文件,并向用户提供备品配件和 专用工具。

   第五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 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其他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由所在地区具备相应检验资格 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

   移地重新安装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必须进行验收检验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五十八条 在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五十九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使用与运营单位,在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每日投 入营运前,必须进行试运行和相应的安全检查。每次运行前,操作和服务人员必须及 时向游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运行中要注意游客动态,

   及时制止游客的危险行为。安全注意事项必须张贴在游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

   第六十条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所有者与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标 准配备适用的救护设施和满足需要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监护或者救护人员。必 须制定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救援演习。在出现意外事件或者发生事故时,能进行紧 急处理,防止事态恶化,及时妥善地救援、救护游客。

   第四章 罚则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拒绝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出的《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进行整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 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未履行设计 审核手续即进行制造者,或者无相应产品有效的安全认可证即投入制造者,责令停止 制造和销售其产品,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持相应产品有效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但不 能保证特种设备产品质量或者安全技术性能的,吊销相应的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 证;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未按照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即提供用户使用本 单位产品的,责令补办有关手续,并处5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无资格证书或者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即从事特 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改造者,责令承担项目停止进行,并处5000元至20000 元 罚款,有资格证书但无相应项目的,吊销相应的资格证书;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对购置无生产许可证或者 安全认可证产品并投入使用者,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即投入运营的使用者,责令 其设备停止使用,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使用 行为的,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未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 以及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处理的,属于非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经营性使用行为的,处以3000元至10000 元罚款。发现设备带故障运行的,必须 责令设备停止使用;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使用无相应有效资格证 书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保养、改造、检验、操作的,对用人单位处 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 格仍然继续使用的,责令设备停止使用,并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九)对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安装(维修保 养、改造)资格证书、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厂内机动车辆牌照等有关证书和牌照者, 没收或者吊销其相应的证书和牌照,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未能及时有效抑制灾害扩大,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事故以及隐瞒事故不报的,由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至250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进行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 修保养或者改造,并因此造成事故的,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相关设备停止使 用,并处10000元至30000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 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从事安全监察或者监督检验的安全监察员和检验人员,在工作中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窃商业秘密的,由所在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相 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验机构不能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或者因管理不严,造成工 作人员失职的,由授予其检验资格的质量技术监督监督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视情节 暂时停止或者取消其检验资格。

   第六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机关、处罚方式有明确规 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技术规程,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机构另行组织制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实施。 本规定中明确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各类证书和牌照的格式,由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用途的特种设备。但军队所有,用于民用场所 的特种设备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六十九条 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企业、取得相应资格的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公告。取得相应特种设备的安装、 维修保养、改造资格的企业,由颁发相应资格证书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布 公告。

   第七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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