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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施工企业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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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1-09-20 14:31:00 

( 1989年2月 20日建设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五章 检修

第六章 改造、更新、报废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八章 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九章 机械设备租赁

第十章 教育与培训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机械设备管理,结合施工企业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应遵循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对机械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合理装备、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更新,不断改善企业的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确保施工任务的完成。

企业应根据机械设备的使用分散、流动,露天作业、工况差、磨损快等特点,健全设备管理机构。完善设备管理体系,加强机械设备的维护、检修工作。

第四条 企业的机械设备属国家所有。企业领导应认真管好、用好、维修好机械设备,维护和发展企业生产能力,并在任期责任目标内,列入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第二章 各级组织的职责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的建设主管部门(包括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应按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机械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规程、定额等;

2.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设备管理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指导企业合理装备;

3.组织地区或部门的专业化协作。发展机械租赁业务,组织专业维修、检测网点和配件供应社会化工作;

4.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机械设备管理经验交流和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为企业的机械设备管理提供信息服务;

5.组织协调并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施工机械安全检查、监督工作。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机械设备的拆装、检修,建立必要的资质审查制度和管理办法,组织或指定单位负责审批。

第六条 企业经理(厂长)在设备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和主管部门有关机械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条例、规定,负责审定企业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2.对企业技术装备资产价值、技术状况和设备生产能力负直接责任;

3.对设备管理部门提出经营管理目标、工作要求,并督促实施;

4.负责设备资产经营决策,管好、用好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

5.协调好施工生产和设备维修的关系,防止拼设备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6.组织机务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组织开展群众性的爱机活动。

第三章 前期管理

第七条 企业要建立机械设备前期管理工作责任制度。从装备规划、选型、购置、点收、安装、调试到验收投产,都要有人负责,严格办理登记和交接手续。

主要机械设备购置前,必须进行技术、经济论证,讲究设备投资效益。

大型机械设备和进口机械设备的购置,由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防止盲目购置、重复设置新型机械设备到货前,应事先做好机务职工的技术培训工作,使用前应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进口设备及其技术资料到货后,要认真清点、验收、登记,并及早投入使用,发现问题应及时在索赔期内提出索赔。

第八条 企业自制非标准机械设备时,应事先提出报告和设计图纸,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制造。自制的机械设备经试用、检测,证明其质量、性能合格后,方可纳入企业固定资产。

第四章 使用与维护保养

第九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操作、使用、保养规程和管理制度。主要机械设备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责任制。所有机械设备都要有人负责。多班作业时,必须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十条 企业要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定期保养制度。季节变化时要执行换季保养。新机械和经过大修理的机械,在使用初期要执行走合期保养。大型机械设备要实行日常点检和定期点检,并作好技术记录,总结磨损规律。

企业要重视燃料、润滑油料等的正确管理和机械设备的合理用油工作。

第十一条 在施工生产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应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转正常,合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失修、失保或“带病”的机械设备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二条 实行机械设备经济承包责任的,必须把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运行、消耗费用等列入承包内容,与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一起考核;对因拼设备、违章作业、失修、 保造成机况严重劣化、费用超支者,应按承包合同进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主管部门发给操作证,持证上岗。操作证应每年复查一次;无操作证者,不得上机操作或进行维修。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锅炉、动力、压力容器、仪器仪表等设备的维护、检查和测试土作。

第五章 检修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按需修理的检修制度(简称定检维修制)。各类机械设备的检查周期、检查内容,由企业主管门自行制定。企业要有专人负责组织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测工作。按照机械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结合施工生产,编制机械设备的修理计划,并纳入企业的年(季)度生产计划,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修理单位要完善机械设备修理工艺,建立、健全修理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机械修理技术标准,保证修理质量,缩短修理工期,降低修理成本。要面向施工,服务到现场。机械设备送修时,双方应签订修理合同,并共同遵守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任务。

承担外单位修理任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修理资质。送修单位一般不得将机械设备委托给无修理资质的企业修理。

企业要做好配件的合理贮备和管理工作。

第六章 改造、更新、报废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目标,制定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规划。大型机械设备的改造、更新,必须经过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八条 机械设备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应当报废:

1.磨损严重,基础件已损坏,再进行大修已不能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

2、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无改造价值的。

3.修理费用高、在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4.属于淘汰机型,又无配件来源的。

机械设备报废时,应事先组织技术鉴定,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设备报废时未提足折旧的,应予补提。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械设备,应及时报废。

淘汰的机械设备不得向外租赁或转让。

第七章 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新的以及经过大修理、改造和更新安装的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安装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制度。设置机械设备安全员,负责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监督,并定期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机械设备和操作者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使用安全操作规程。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工作条件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操作,现场指挥人员和机械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重视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对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运输、轨道辅设等,都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塔式起重机的拆装、运输,应由拆装的专业班组负责进行。

第二十三条 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原因造成机械设备的非正常性损坏者属机械设备事故。

机械设备事故分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1000~5000元者。

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5000~2万元者。

重大事故:机械设备直接损失价值在2万元以上者。

直接损失价值的计算,按机械设备损坏后修复至原正常状态时所需的工、料费用。

第二十四条 所有机械设备事故都要查清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的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

一般事故、大事故由企业负责处理,重大事故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应将机械设备事故情况定期上报企业主管部门。重大设备事放信息应在24小时内报出。各地区、各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每半年应汇总重大设备事故情况,报建设部施工管理

第八章 机械设备的基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都要统一编号并建帐立卡,每年至少要对照实物清查盘点一次,保持帐、卡、物相符。

第二十六条 大型机械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原始技术资料和交接验收凭证;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事故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技术档案要有人负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由于生产任务不足等原因而停用的机械设备应妥善保管,并按库存机械设备管理规则进行维护、管理。对长期不需用的机械设备要积极进行转让、外调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机械设备定额管理制度和单机或班组核算制度。

第二十九条 企业要健全机械设备统计制度,按规定编报各项统计报表,并定期组织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机械设备管理、使用、经营、维修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正确提取和合理使用机械设备的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的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有:主要机械设备完好率、主要机械设备利用率、装备生产率、净产值设备维修费用率、设备固定资金利税率。

第三十二条 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设备微机管理,提高信息。数据处前能力,促进机械设备管理现代化。

第九章 机械设备租赁

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积极发展机械租赁经营业务。可采取对内、对外或任务承包等租赁形式,提高机械设备的经营效益。

租赁双方要密切配合,为设备租赁创造条件。

出租单位要做到:按时提供完好机械设备,面向施工现场,服务周到。

租用单位要做到:为机械设备创造作业条件,指派经过技术培训,取得操作证的人员操作机械,安排好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企业向外单位出租机械设备时,双方应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并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机械设备的租赁费用,可按当地社会租赁费收取,也可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协调安排机械技工和机务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在职机务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

企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或经专业培训并具有一定管理、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工人,一般应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大型、贵重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修工人,一般应由专业技工学校的毕业生担任。

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机务职工,企业应制定规划,通过定期轮训或岗位练兵,提高其基本技能,限期达到上岗要求。

企业对机务职工应提倡一专多能。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六条 企业和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机械设备管理评优活动。对获得各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务职工,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应组织机务职工开展机械设备操作、维修的岗位练兵、比武和红旗设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树立标兵,表彰先进。

第三十八条 对于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或设备资产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委派审计部门予以审计,并追究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

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反机械设备操作、使用、维修规程或管理不当造成机械设备损坏和经济损失的人员,企业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土木、建筑、安装、机施企业,构配件生产企业、施工机械修理企业。集体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建设部施工管理司。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机械设备管理暂行条例》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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