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单位需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机构转报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对规定招标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手续时需出具国际招标中标证明。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在接到进口申请表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发给《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需要延长时间的,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单位说明理由和需延长的时间。
国家对某些产品的进口有专门要求的(如无线电发射设备、卫星电视接 收设施等),进口单位需附有关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同胞投资企业为内销而进口的特定产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进口的生产用特定产品,租赁贸易和补偿贸易进口的特定产品,依照此办法办理。来料加工、进料加工用于生产返销产品的特定产品由海关监管。属经济贸易往来关系赠送和我国驻外机构及境外施工现场调回的特定产品,依照此办法办理。
《机电产品进口证明》的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到货有效。在有效期内需要更改品种规格、数量、金额(实际用汇超过原定用汇10%及以上者)或延长有效期的,进口单位需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更改或延期手续,并加盖发证专用章。进口特定产品需在领取《机电产品进口证明》后,方可对外签约、购汇;海关一律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证明验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