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性能参数 机械视频 吊车图库 防腐彩钢 机械常识 行业法规

出租信息 注册会员 图片留言 司机应聘 机械展会 供求信息 联系方法

会员:

密码:

欢迎访问www.crane88.com

技术交流

起重运输网专业吊装技术平台

www.crane88.com提供更专业的吊装技术交流

 

打造中国专业吊车信息网

出租信息:三一SCC4000A-2 400t履带吊主臂78米无超起安徽宿县下线待租,13371636073  出租徐工XLC17000履带吊,13371636073  出租中联ZCC12800履带吊,13371636073  ZCC9800延安下线待租,13371636073  出租中联180吨履带吊,13371636073  出租德国产3500KJ,1900KJ海工打桩锤,13371636073  出租中联320吨新款履带吊,13371636073  内蒙出租350吨三一汽车吊,13371636073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查看其他法规


上传时间:2001-08-23 12:52:00 

【标题】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70527

【实施日期】 19970527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房地产管理

【文号】 建建(1997)123号

【名称】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题注】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中的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我部制定了《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

【章名】 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切实贯彻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指建设项目法人(业主)及房地产开发商,为实施工程项目建设而设置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在建筑市场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建建〖1994〗 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应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报建。

第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第23号令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到当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建设项目法人(业主) 与承包商、材料供应商、中介组织等签订的合同。

第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建〖1996〗240号文《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的规定,不得依赖行业特权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单位工程。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承包单位购买其指定厂家生产的材料、设备。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建建〖1996〗347号文《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以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应有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协调、指挥能力,参加管理过一个相应等级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按规定可不实行监理,或因特殊原因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实行监理,准许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自行实施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经审查,不具备资格条件的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否则,不得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发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 按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核准的标准如下:

(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高级经济师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5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10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资格条件:

1、主要负责人符合第十条的规定。

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作技术负责人。

3、建筑安装、设备材料、工艺、水电等工程管理及经济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配套,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主要专业工种的在职高级工程师不少于2人,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能力。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按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自行管理的,应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时,提交《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收到《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申报表》之日起,在十五日之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发给《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资格审查核准通知书》。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不得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五条 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由国务院相应的专业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及时给予表扬;对管理混乱,违反本办法的,应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建设项目法人(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中对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中《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收藏为您的书签(Ctrl+D)    设为浏览器首页 来自3.133.131.168 的朋友欢迎您。
租赁合同 | 国道查询里程查询省内里程汽车牌照所在地 |  吊装英语 | 计算公式 | 广告业务


更多免费资源


起重运输网QQ群:298274372 , 90890432 , 35842164 加群注明:公司和行业否则会被拒绝或删除
履带吊司机群:
261412089  259742601

京ICP备0904229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15000014

Copyright © 2003-2024 起重运输网版权 www.crane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关注起重运输网公众号